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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規范動物檢疫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我部修訂了《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等19個檢疫規程,制定了《馬屬動物屠宰檢疫規程》、《鹿屠宰檢疫規程》、《動物和動物產品補檢規程》。現將上述檢疫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進一步規范動物檢疫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我部修訂了《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等19個檢疫規程,制定了《馬屬動物屠宰檢疫規程》、《鹿屠宰檢疫規程》、《動物和動物產品補檢規程》。現將上述檢疫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農業部關于印發〈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等4個規程的通知》(農醫發〔2010〕20號)、《農業部關于印發〈生豬屠宰檢疫規程〉等4個動物檢疫規程的通知》(農醫發〔2010〕27號)、《農業部關于印發〈跨省調運種禽產地檢疫規程〉及〈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的通知》(農醫發〔2010〕33號)、《農業部關于印發蜜蜂檢疫規程的通知》(農醫發〔2010〕41號)、《農業部關于印發〈魚類產地檢疫規程(試行)〉等3個規程的通知》(農漁發〔2011〕6號)、《農業部關于印發〈犬產地檢疫規程〉等3個動物產地檢疫規程的通知》(農醫發〔2011〕24號)、《農業部關于印發〈兔屠宰檢疫規程〉的通知》(農醫發〔2018〕9號)、《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和〈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的通知》(農牧發〔2019〕2號)以及《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強化動物檢疫工作的通知》(農牧發〔2020〕22號)的附件《水貂等非食用動物檢疫規程(試行)》同時廢止,此前關于動物檢疫的相關文件規定要求與新的檢疫規程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檢疫規程執行。
附件:1. 生豬產地檢疫規程
2. 反芻動物產地檢疫規程
3. 家禽產地檢疫規程
4. 馬屬動物產地檢疫規程
5. 犬產地檢疫規程
6. 貓產地檢疫規程
7. 兔產地檢疫規程
8. 水貂等非食用動物檢疫規程
9. 蜜蜂產地檢疫規程
10. 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家畜產地檢疫規程
11. 跨省調運種禽產地檢疫規程
12. 魚類產地檢疫規程
13. 甲殼類產地檢疫規程
14. 貝類產地檢疫規程
15. 生豬屠宰檢疫規程
16. 牛屠宰檢疫規程
17. 羊屠宰檢疫規程
18. 家禽屠宰檢疫規程
19. 兔屠宰檢疫規程
20. 馬屬動物屠宰檢疫規程
21. 鹿屠宰檢疫規程
22. 動物和動物產品補檢規程
農業農村部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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